近日,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起故意杀人事件的详细信息。2026年1月1日晚上21时,被害人刘某(郭某的姐夫)在郭某家与其饮酒。到了晚上23时,刘某因酒醉在郭家沙发上睡着,郭某则独自一人前往其三姐郭某某的家中继续饮酒。在此期间,郭某的三姐因不满郭某不工作而对他进行了训斥,并最终将其送回家。凌晨3时,郭某因受到三姐及姐夫的教训而感到愤怒与不满,便使用一把单刃尖刀对正在沙发上酣睡的刘某实施了攻击,分别刺中了其左肩、胸部和左肘,并口出威胁称要“弄死你”。刘某在惊醒后抓住刀刃,与郭某发生了肢体冲突,刘某用拳头打了郭某的鼻子,郭某的儿子志某听到动静赶来抢走了刀子。事后,郭某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,反而整理好衣物准备下楼,并在此时被警方抓获。
而刘某在随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,急救中心联系了他的妻子郭某某,郭某某随即报警。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郭某所居住的小区,在三楼遇见了郭某,经过询问,他坦白了伤害刘某的事实,因此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。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警方经鉴定发现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。2026年1月8日,刘某与其妻子出具了谅解书,表示对郭某的谅解。公诉机关认定,郭某因家庭争执发泄不满采用凶器伤害刘某,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,虽然其行为未造成致命后果,属于犯罪未遂,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,同时考虑到他已获得被害人谅解,判决时可酌情从宽。
尚未结束的是,郭某过往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被判拘役三个月,并处以罚款,且于2018年释出,故其有犯罪记录,法院也可依此从重处罚。郭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认可,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,并表示悔过。而其辩护人则提出两点辩护意见,认为其系自首,同时强调这是一起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情绪失控的醉酒事件,郭某主观恶性较小,符合缓刑条件,恳请法庭考虑其背景给予宽大处理。最终,法院裁定郭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。
2026-09-28
2026-09-28